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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曾韋禎、胡清暉、謝文華/綜合報導〕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「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將罵人「死gay」、「娘砲」等性霸凌行為,比照性侵害、性騷擾予以規範,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!性平法修正/罵人娘砲、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

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

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對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的通報義務,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,最重可予免職。

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,修正案也規定,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、兼職人員前,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;如果查有性侵害、性霸凌、性騷擾等行為,可解聘或不續聘。

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,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,也不得在招生、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。對於懷孕的學生,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。

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

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,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,對學生的髮式、服裝予以處罰。

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,只要是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在執行業務時,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等事件,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,不得偽造、變造、湮滅、隱匿相關證據,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。

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,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,或偽造、變造、湮滅、隱匿相關證據者,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。

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

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別傾向、性別認同做貶抑、攻擊或威脅,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。

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,過去對於校園「性霸凌」、「性騷擾」的認定模糊,透過修法明確區別,未來可透過性平會,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。因此罵人「死gay」、「娘娘腔」、「男人婆」等用語,都可以算「性霸凌」範疇。

但他也解釋,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「性霸凌」,要透過語言,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,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,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;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,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。

柯今尉強調,對於學生的處罰,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,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,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;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「性霸凌」時,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,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,加強性別平等教育。

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,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,原來罵人娘砲、死gay,是不對的;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,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,而在於學校、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,「今天禁了娘砲,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?」


 立院三讀通過 性霸凌最重可退學 【聯合報╱記者楊湘鈞/台北報導】
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,將「性霸凌」入法,比照性侵害、性騷擾規範,未來,罵男同學「死gay」、「死玻璃」、「娘娘腔」、「娘砲」,或罵女同學「男人婆」、「太平公主」、「飛機場」,都算性霸凌,嚴重者將面臨退學處分。

新法明定性霸凌加害者須接受心理輔導,另可經被害人同意後命加害者道歉,或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,或採「其他符合教育的措施」,如果是中小學生,可輔導轉學,如果是大學生,甚至可以要求加害者退學。

民進黨立委薛凌於提案說明強調,性霸凌多屬學生性別觀念偏差,處罰威嚇反可能造成持續扭曲,因此「宜教不宜罰」。

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,新法對於性霸凌的定義,是依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的建議,即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,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依此定義,以往常被誤以為專屬男生「遊戲」的阿魯巴(強將男性下體去撞硬物)、草上飛(抓住雙腳在地上拖行)、千年殺(雙手比槍往屁股戳)等行為,強迫同學脫內衣、內褲,或說女生是大屁股、阿祖(意指對方醜)或尖叫聲像「淫叫」等,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霸凌。

除了性霸凌入法,新法也加重了校長、教師、職員甚至工友的通報責任,規定若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騷擾、性侵害、性霸凌事件,或變造、湮滅相關事證者,可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;若遲或未通報疑似性侵害事件,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案,最重可免職或解聘。

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舉例說明為何要強化通報責任,若有銀行主管明知有盜匪在金庫搬現金,連偷偷按個警鈴都不肯,全世界的金融界不會有人敢再聘這位主管,「難道我們的孩子不比現金重要嗎」?

另為求性別平等,昨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: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,因不符合性別刻板印象而處罰。

【2011/06/08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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